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沅陵县荔溪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431222448255****
住所或地址:沅陵县荔溪乡坳坪集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
案件由来及调查经过:根据《2024年沅陵县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到你卫生院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超量开药”等违规问题。
2024年8月7日,本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立案。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串换药品:调查发现2023年12月30日-31日两天集中使用门诊统筹用中药进入医保系统报销量较大,通过下村走访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认定该院将中药进入医保系统报销然后给患者一些保外不报的药品属于串换药品如:钙片、补血冲剂等,该项问题共涉及55人,涉及违规金额32290.89元,医保基金损失19005.58元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第二组证据:药品销售清单、门诊处方、收据以及费用日清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医院3.0HIS系统的数据、医保系统数据用于证明串换事实存在。
2024年10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医保罚告字〔2024〕第2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15条的规定,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 ,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32290.89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005.58元。
综上,鉴于该单位主动交待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倍的行政处罚19005.5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将罚款(19005.58)缴到: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
户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先到沅陵县医疗保障局开罚款单)
账号: 430**************27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陵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