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 医保处字〔2024〕第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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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沅陵县人民政府网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沅陵县荔溪乡卫生院池坪分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12431222448255****                           

住所或地址:沅陵县荔溪乡池坪集镇: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郑**                  

案件由来及调查经过:根据《2024年沅陵县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到你卫生院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串换药品、超标准收费”等违规问题。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立案。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规定,“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该院2024年葡萄糖酸钙进价5元/支,医保系统收费是9.8/支,共50支,多收费240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04元。

二、超标准收费:根据《2022版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规定》葡萄测定检查收费标准是3元/次,医保系统录入多4元/次,多收1元/次,涉及违规5996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996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96.6元。

三、串换药品:1、法莫替丁注射液串换雷尼替丁注射剂。调查发现雷尼替丁注谢剂销售量大于进货量4720支,单价19.6/支,法莫替丁注射液进货量大于销售量5930支,单价9.27元/支,经询问医生颜**,用法莫替丁注射液串换雷尼替丁注射剂,是为了用差价来弥补患者使用的目录外药品,减轻患者个人自负费用。共涉及违规金额为38484.9元,造成基金损失了32712.2元。2、炎琥宁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等目录外药品串换头孢呋辛钠注射剂。调查发现头孢呋辛钠注射剂销售量大于进货量2042支,单价8.6元/支。经询问医生颜**,炎琥宁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等属于用目录外不报的药品,为减轻参保患者负担,便串换成目录内头孢呋辛钠注射剂,涉及违规金额17561.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4927元。以上两种药品串换共涉及违规金额56046.1元,造成基金损失47639.2元。

四、超量开药:调查发现,2023年12月30-31日两天存在超量开药情况,涉及违规20人次,涉违金额6285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39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负责人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第二组证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397号)、葡萄糖酸钙的销售清单,医保系统数据用于证明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组证据:药品销售清单、费用日清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医院3.0HIS系统的数据、医保系统数据以及《2022版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规定》用于证明超标准收费事实存在;

第四组证据:相关药品售货清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医院3.0HIS系统的数据、医保系统数据证明串换药品的事实存在。

第五组证据: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资料及费用清单,医院3.0HIS系统的数据、医保系统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用于证明超量开药的事实存在。

2024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医保罚告字〔2023〕第21号),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15条的规定,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 ,经计算,上述违规行为涉及违规金额68567.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7339.3元。

综上,鉴于你单位1、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2、主动退回违规基金,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倍的行政处罚57339.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将罚款(57339.3元)缴到: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 

户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先到沅陵县医疗保障局开罚款单)                                                     

账号:430**************27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陵县医疗保障局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s://www.yuanling.gov.cn/yuanling/c132243/202410/e99593edf51449d78534c4a89e57b4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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