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4〕执法三中队-36号
被处罚人:向*艳
性别:男 身份证:433***316
邮政编码:419600
所在单位:沅陵县兴旺不锈钢制作部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兰波花园1栋19号门面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16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沅陵镇开展特种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行动,发现沅陵县兴旺不锈钢制作部经营者向*艳正在店内对一个不锈钢钢架进行电焊作业,经现场核实和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系统查询,向*艳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沅陵县兴旺不锈钢制作部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向*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调查询问笔录 1份,当事人向*艳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系统查询结果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