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怀沅)应急罚〔2024〕执法四中队-35号
被处罚人:沅陵县慧隆不锈钢制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MA4MJLXW7F;经营者:粟*生)
性别:男 身份证:431222*****085650
邮政编码:419600
所在单位:沅陵县慧隆不锈钢制作店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沅陵县沅陵镇龙泉山居委会辰龙路30号10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9日,沅陵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沅陵镇开展特种作业打非治违行动时,发现沅陵县慧隆不锈钢制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2MA4MJLXW7F)特种作业人员经营者粟*生(身份证号码:431222********5650)正在该店内对不锈钢框架进行电焊焊接作业,经询问粟*生本人和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系统查询,粟*生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目录》,电焊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中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主要证据有:证据1、沅陵县慧隆不锈钢制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2、沅陵县慧隆不锈钢制作店经营者粟*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3、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记〔2024〕执法四中队-24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4、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责改〔2024〕执法四中队-1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5、执法文书(湘怀沅)应急现决〔2024〕执法四中队-1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证据6、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据7、该店特种作业人员粟*生询问笔录1份;证据8、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系统查询结果1份;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目录》复印件1份;证据10、该店经营者粟*生自愿写具了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再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书面《承诺书》和提供了2024年10月8日在怀化楚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加培训的湖南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申请表,(湘怀沅)应急复查〔2024〕执法四中队-3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沅陵支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沅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