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狂犬病是一种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多见于狗、猫、狼等肉食动物,人类通常被患病动物抓伤、咬伤而感染。狂犬病一旦发作,在症状出现后病死率几乎可达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携带犬只到指定地点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制度。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十二个月免疫一次。
二、养犬人应当按照免疫时限规定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犬只免疫服务场所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凭犬只免疫证按照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三、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留场所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等疫病的,应当立即向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或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擅自转移、出售。
四、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留场所应当将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丢弃、掩埋、出售。
五、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附件:龙山县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机构名单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