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厘清政府与企业的权责边界,进一步规范融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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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厘清政府与企业的权责边界,进一步规范融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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