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以及《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融资平台压降方案》等文件规定及要求,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公司将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市场化运营。
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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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融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以及《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融资平台压降方案》等文件规定及要求,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公司将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市场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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