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以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9号)的规定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24〕41号)的有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对2022年定期清理后继续有效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垣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上述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于2024年8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时组织对本级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花垣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