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人民政府
划定《永顺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永顺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永顺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通告》的必要性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农业绿色发展理念,治理农业农村污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农作物秸秆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新源头。农作物秸秆露天随意焚烧产生了大量烟雾,污染农业生产环境,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同时农作物秸秆资源随意焚烧造成资源严重浪费。为生产生态、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创造更加优异的条件,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任务验收销号标准及程序的指导意见》(湘生环委办〔2024〕12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2024年湘西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效达标、保优争先”工作方案》(州生环委发〔2024〕2号)和《2024年永顺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效达标、保优争先”工作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永生环委发〔2024〕1号)等文件要求,划定《永顺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十分必要。
二、制定本《通告》的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网上可查:第二大项攻坚任务→第八条(农业农村领域)→第一条)
(四)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任务验收销号标准及程序的指导意见》(湘生环委办〔2024〕12号)(可网查:第三个图斑)
(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
(六)湘西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4年湘西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效达标、保优争先”工作方案》(州生环委发〔2024〕2号)
(七)永顺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永顺县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效达标、保优争先”工作方案》(永生环委发〔2024〕1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6月我局收到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任务验收销号标准及程序的指导意见》(湘生环委办〔2024〕12号)文件后,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合理有序焚烧秸秆,改善农业生产环境,积极开展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划定相关工作。在永顺县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指导下与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等部门积极协调,与湖南九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永顺县分公司开展合作,签订项目协议,制定《永顺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征求意见稿》,于10月向全县23个乡镇单位及部分县直单位征求意见。10月25日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灵溪镇政府联合对通告再次讨论征求意见。10月29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通告进行集体讨论征求意见。进行多轮广泛征求县直单位、乡镇等多方意见后,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永顺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本《通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县实际,请县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本《通告》主要围绕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用火安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划定《永顺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
(一)禁烧区范围及要求
1、禁烧区范围
湖南省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南永顺杉木河国家森林公园、湖南永顺猛洞河国家湿地公园、湖南省永顺县猛洞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万民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芙蓉镇景区等全域。永顺县城区开发边界内及边缘3公里范围内;S99龙吉高速、S10张花高速、桑龙高速、张吉怀高铁、焦柳铁路、黔张常高铁两侧2公里范围内;G352国道、G209国道、S246省道、S303省道、S306省道、S309省道、S247省道、S526省道、县与县交界区域两侧1公里范围内;各级自然保护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风力发电装置及有关设备所在区域及其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林地边缘外延3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各乡镇、村及附属自然村聚集地边缘外延30m。
2、禁烧要求
在禁烧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等农作物产生的秸秆)。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
(二)限烧区域范围及要求
1、限烧区范围
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区域属于限烧区。
2、限烧要求
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秸秆禁烧时段:
(1)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2)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3)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4)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污染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
(5)当地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三)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宣传、巡查、劝阻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焚烧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等相关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县城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县林业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在禁烧区域以及限烧区域的禁烧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