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来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如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来支付生活费的,必须由单位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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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来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如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来支付生活费的,必须由单位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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