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