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1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当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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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1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当核查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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