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变更姓名)受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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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给予变更。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需要提交其本人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下列人员申请变更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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