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变更户主)受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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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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