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市内迁移)受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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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2、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再集体户,后社区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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