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公民自行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实当事人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后按规定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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