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style="font-family: &#39;Times New Roman&#39;;font-weight: normal;font-size: 29px"><span style="font-family:方正小标宋简体">立法听证会的听证报告</span></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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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界市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张家界市平安景区建设条例(草案)》

立法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为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规定,2024814日下午,中共张家界市委政法委员会就制定《张家界市平安景区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委综治中心44号会议室举行了立法听证。现将立法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基本情况

711日,市委政法委在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办<张家界市平安景区建设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包括报名方式和听证内容等。按照具有一定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通过自愿报名、相关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听证代表,810日,市委政法委确定了参会代17名,并及时发出了邀请函,分别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各区县平安办、景区经营机构、景区管理机构、旅游从业机构、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

听证会于814日下午1530分正式开始,听证会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龚少华同志主持,历时2个小时,四个议程依次进行,听证会圆满完成。实际参会的17位听证代表分别就《条例》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基础建设、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起草《条例》(草案)的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张维虎律师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有关《条例》(草案)条文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说明和回复,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龚少华同志做总结讲话,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并表示在会后,结合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的内容。

二、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1.律师代表杨昌鑫、李晨对《条例》(草案)第三条景区经营机构提出修改意见,认为表述应当明确,景区经营机构的表述不完整,建议修改为景区管理者。该意见已采纳。将第三条修改为“......景区经营、管理机构是平安景区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条文中景区经营、管理机构指景区经营企业及景区直接管理机构。

2.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提出意见,《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表述不准确,针对景区内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问题的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有职责交叉的情况,建议将负责处理工作修改为负责处理和协调工作。该建议已采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内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和协调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代表提出建议,将《条例》(草案)市应急管理局的职责表述进一步明确规范。该建议已采纳。根据《张家界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其职责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景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景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监督检查景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律师代表杨昌鑫、永定区平安办代表对《条例》(草案)第七条提出修改意见,认为对职能部门的职责描述不明确、不具体。该意见已采纳。针对市、区(县)文旅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修改为市、县(区)文旅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平安景区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平安景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5、张管局代表建议将景区所在乡镇街道纳入管理机构范围。该意见已采纳。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乡镇、街道职责的条文景区所在乡镇、街道协助平安景区建设统筹机构做好平安景区建设工作

6.人大代表郑珊对《条例》(草案)第七条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将相关表述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彭双全、市司法局代表人认为《条例》(草案)第八条及第九条内容有交叉和重复,建议进行精简。对于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将《条例》(草案)第八条和第九条进行合并,将突发情况的类别进一步明确表述,修改为景区经营机构应当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群体事件、极端事件等突发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景区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集会,应确保活动现场有序,避免发生挤压、踩踏、坠落等事故。景区内发生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群体事件、极端事件等突发情况,景区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公安、网信等部门

6.永定区平安办代表、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对《条例》(草案)第十条提出修改意见,认为10万元太少,不足以应对景区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较为妥当。该修改建议已采纳。修改为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应急救援救助基金及基金专户,应急救援基金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应急救援基金的最终金额待与财政部门对接商议后确定。

7.永定区平安办代表、律师代表杨昌鑫、市司法局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司法部门、人民调解等部门表述不妥。上述意见已采纳。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4A级以上景区设立涉旅纠纷调解机构,构建公平、快捷、高效的涉旅纠纷调解机制基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

8.律师代表杨昌鑫、永定区平安办代表、慈利县平安办代表认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条款中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的表述不准确,该意见已采纳。修改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

1.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律师代表杨昌鑫对《条例》(草案)第一条制定依据提出修改意见,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表述不当,建议修改为根据《旅游法》或《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地方立法依据,主要是根据上位法,鉴于平安景区建设方面,目前尚无上位法规定。《旅游法》主要是规制旅游从业人员准入、经营、管理的法律,不涉及平安景区建设的内容,不能作为平安景区建设条例的制定依据;《立法法》是关于立法权限及程序性规定,也不能作为地方立法的依据。在地方立法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的表述十分常见,故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2.旅游协会龚光明代表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中五一、十一的表述修改为法定节假日。考虑到法定节假日内容比较宽泛,且不是法定节假日都是旅游高峰期,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周,是国家为刺激旅游市场而专门设置的长假,单列具有代表性,且后有等旅游高峰期的表述,已包含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的内容。故条文中五一、十一的表述并无不当。该建议不予采纳。

3.市司法局代表对《条例》(草案) 第五条景区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智慧安防体系建设,推进智慧安防系统的联网和应用工作。提出修改意见,认为4A级以下景区不一定具备实现景区内监控、智慧安防系统全覆盖的能力。考虑到A级景区具有经营性特点,且经营性景区以盈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最低程度的安全保障是其应尽义务,从立法的前瞻性考虑,要求景区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智慧安防体系建设并无不妥。故对于该意见不予采纳。

4、永定区平安办代表对《条例》(草案)第七条公安部门的职责表述提出修改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充足的人力派驻景区进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景区治安管理工作,是原则规定,这本身就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在征求公安机关意见时,公安机关未提出异议。故对于该意见不予采纳。

5.天门山管理处代表认为景区内矛盾冲突的解决仅依靠警务室无法处理,建议设立公安派出所。是否设立派出所系公安机关的职权,且4A以上景区管理机构均已设立公安派出所。故该建议不予采纳。

6.天门山管理处代表、慈利大峡谷景区代表、导游协会代表提出,《条例》(草案)需要增加规范游客行为的条款。文明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内容,文明出游系游客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条例》(草案)主要针对景区自身平安建设和职能部门管理,旨在强化内功,对旅客文明出行不宜在本《条例》(草案)中规定。故上述建议不予采纳。

7.慈利大峡谷景区、桑植九天洞景区代表建议,将各职能部门的检查标准进行明确,避免重复检查,以减轻景区负担。职能部门有各自的行政职能,也有各自检查、检测的标准,对各职能部门的检查标准、频率不宜在《条例》(草案)中规定。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8.律师代表陈晨认为《条例》(草案)第四条与第十一条中关于设立纠纷调解机构的表述重复。经认真审查,《条例》(草案)第四条主要是规定景区平安建设机构的设置,重点是,《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主要是规定旅游纠纷的化解,重点在,没有重复内容。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9.天门山管理处代表、导游协会李平代表分别建议,《条例》(草案)应明确对景区内、外小商小贩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景区导览地图,标志、标牌,增加核心景区环保车排队秩序牌、增设涉外旅游服务网点、增设猴群伤人警示标牌。以上意见和建议,属于景区经营机构在景区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具体事务,根据立法原则,不宜在《条例》(草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对增设涉外旅游服务网点的建议,鉴于《条例》(草案)第四条已规定增设志愿服务点,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可视情在志愿者中选聘一定比例的懂外语的志愿者提供服务,没有必要单独再设立涉外旅游服务网点,故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1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表认为,《条例》(草案)第十条中应急救援基金金额不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应当使用汉字进行表述。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关于金额的数字的表述,有使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的情形, 《条例》(草案)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具体金额并无不妥.故对于该意见不予采纳。

11.律师代表杨昌鑫认为第十一条法律责任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多余,凡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均受《刑法》规制。因平安景区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在《条例》(草案) 中明确刑事责任,是立法体系的需要,且在其他省份的平安建设条例中也有关于刑事责任的表述。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本次听证会是推进科学立法、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实行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的一次实践,体现立法听证程序最严谨、影响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精神。通过立法听证会,赋予了利益相关人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和机会,使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公正平等的反应,让立法更好的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达到了提高立法质量目的。同时,通过这次立法听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了建设平安景区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跟进,主动作为,共同参与到张家界市平安景区的建设中来。



                                                                                                    中共张家界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4930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zjj.gov.cn/c37/20240930/i935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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