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城执(渣土)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明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3年X月XX日
民族:苗族 政治面貌:群众 电话号码:180XXXXX8X5
身份证号:43303019XX0X2X0X3X
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太阳坪乡XXXX村X组
经查明,2023年9月23日上午,明XX驾驶运输车辆(湘N.8XXX9)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拥军路新中医院旁边的安置工地施工作业,车辆驶出装卸场所未采取清洗措施,从拥军路新中医院旁的安置工地驶出经过芙蓉中学、政务中心门口时带泥运行,在政务中心门口造成长800米的路面被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明XX驾驶车辆(湘N.8XXX9)未采取清洗措施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未采取清洗措施带泥运行,污染政务中心门口路面的地点和规模。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靖城执(渣土)责改通字〔2023〕3号)要求,于9月24日前按时整改。
证据五、《询问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证明本机关按程序出具了相关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采取清洗措施带泥运行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渣土)罚先告字〔202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城执(渣土)罚听告字〔2023〕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运输车辆(湘N.8XXX9)未采取清洗措施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现根据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X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靖州县支行(账号:4300151307205000126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周X
联系电话:0745-8252910
邮政编码:418400
联系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福星路234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