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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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网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第30号

案    由:靖州县顺意木材加工厂个体经营户杨小红违法占地

调查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时间: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

当事人:杨小红 性别:女 现年:50岁 民族:侗族

住    址:湖南省靖州县渠阳镇灯塔村**组

身份证号:433030********2418

联系方式:173****5079

杨小红: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自2018年3月以来未经批准陆续在靖州县渠阳镇黎明村11组占地建设靖州县顺意木材加工厂及占地堆放木材、木料并使用至今。2019年9月我局在对靖州县顺意木材加工厂立案并查处(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19〕第42号)其办公区、加工区、堆料区面积共5523.09㎡后,靖州县顺意木材加工厂陆续在其已被查处的办公区、加工区的东西两侧的土地上扩大区域堆放木材、木料,持续违法至今。经实地勘测,该新增两处违法地块均为未批先用,占地面积共为3410㎡,其中西侧地块占地面积为1192.24㎡,东侧地块占地面积为2217.78㎡。经套合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地地类为园地、建设用地(园地占地面积3160㎡、建设用地占地面积250㎡)。你未经批准陆续在靖州县渠阳镇黎明村11组占地建设顺意木材加工厂及占地堆放木材、木料,并使用至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三名证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人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杨小红违法占地的事实;

2、当事人违法占地现场勘测笔录、靖州县诚州测绘规划有限公司队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占地的面积以及位置;

3、当事人违法占地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建设现状;

4、当事人违法占地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证明该地块地类、位置等;

5、靖州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股出具的《关于靖州县杨小红违法占地涉及土地利用现状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靖州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股出具的顺意木材加工厂套合永久基本农田套合图(2017)证明该地块不属于基本农田;    

7、自然资源局和艮山口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靖州县顺意木材加工厂做政策宣传的工作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向你下达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告字2023第 30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听告字 2023第30号)》,你于2023年12月11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向你作出了行政申辩答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3410㎡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将所占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2、对违法占用的3410㎡土地处以壹佰零贰万叁仟元整的罚款(罚款金额:3410㎡×300元∕㎡=1023000元)。

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2日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jzx.gov.cn/jzx/c136715/202401/cb2a7ecd998e466a807a855f41ba704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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