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1号
被处罚人:谢志伟、男、现年41岁、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靖州县渠阳镇十里村
身份证号码:431************436
我局于2023年12月30日对靖州县渠阳镇十里村绕城路车辆检测所斜对面非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12月30日,在位于渠阳镇十里村五组绕城路车辆检测所斜对面杨梅山上非法开采耐火粘土,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到非采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及现场指认,因该处原始地貌已遭到破坏,现场开采数量已无法确认。你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条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
除外”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谢志伟身份证复印件;
2、证人胡卫国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谢志伟询问笔录一份;
4、证人胡卫国询问笔录一份;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
知和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
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工商银行靖州县
支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91401170902640920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