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辰XX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MAXXXXXXX0
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产业开发区茯苓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杨XX 电话号码:137X740XXXX
身份证号码:4312291XXXXXXXXXXX
经查明, 2024年1月23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体有限公司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黎明村(艮山口原水泥厂内)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月23日,我局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体有限公司下达《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接受立案调查,并要求进行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体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做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3张,证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具体位置、现状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23日,我局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证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体有限公司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黎明村(艮山口原水泥厂内)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体有限公司经营类型、范围及法人基本情况。
证据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体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施工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4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体有限公司制作了《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XX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对相关证据无异议并签字按手印。
2024年 1 月 26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城执(住建)罚听告字〔2024〕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住建)罚先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处罚(工程合同价款2366232.4*1%=23662.324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陆拾贰圆叁角贰分(¥:23662.324)。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靖州支行(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X松 联系地址:渠阳镇福星路234号
联系电话:0745-8252910 邮政编码:41840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