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自然资行罚决字〔2024〕第4号
案 由:靖州县孙芝贵违法占地修建洗车棚
调查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调查时间: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3月12日
被处罚人:孙芝贵性别:男 民族:侗族
身份证号:433************618
联系方式:158*******3
住 址:靖州县渠阳镇团结村
孙芝贵: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对你在靖州县渠阳镇新建南路靖贮加油站旁占地修建洗车场违法占地修建洗车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在2022年7月开始动工修建,8月底建成。经办案人员和委托的测绘公司实地勘测,该地块占地面积共为368㎡,其中擦车棚占地面积为162.75㎡、硬化坪占地面积为205.25㎡。套合2021土地利用现状图,占地地类为水田115㎡、坑塘253㎡。现已查明你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违法占地现场勘测笔录、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诚州测绘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一份;
3、当事人违法占地现场拍摄照片2张;
4、当事人违法占地修建洗车棚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2021年(局部)一份;
5、靖州县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股出具的《孙芝贵违法占地建设项目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套合示意图》一份;
6、靖州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股出具的《靖州县孙芝贵违法占地修建洗车棚套合永久基本农田图2017(局部)》一份。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向你下达《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告字2024第 4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自然资行罚听告字 2024第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68㎡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所占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2、对违法占用的115㎡水田处以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占用的253㎡坑塘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15㎡×400元/㎡+253㎡×200元/㎡=96600元(玖万陆仟陆佰元整)。
限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罚款交到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709026409209。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宏铭
电 话:15869917781
地 址:靖州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1304室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