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城执罚决字〔2024〕2号
当事人: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35XXXXXXXX
地址:靖州县飞山乡断桥村乐安桥组
法定代表人:储X 身份证号码:43122919XX0XXXXX35
联系电话:189449XXXXX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4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城路戈村岔路口运输渣土时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遗撒。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城路戈村岔路口运输渣土时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遗撒。当即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我局要求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5月15日前改正,将对遗撒的渣土进行清理和冲洗,恢复路面原貌;
证据二:2024年5月14日,我局对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对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5月14日,我局对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城路戈村岔路口运输渣土时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遗撒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4张,证明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渣土时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遗撒的具体位置及状况;
证据四:2024年5月15日,我局对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储X的委托人王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渣土时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遗撒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5月14日,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4年5月14日,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王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王XX代表法定代表人储X全权处理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渣土时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遗撒案的相关事宜;
证据七:2024年5月15日,我局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城路戈村岔路口运输渣土时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遗撒现场进行复查,制作《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张,证明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要求整改;
证据八:2024年5月15日,我局对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靖州县XX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储X的委托人王XX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2024年5月3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罚先告字〔202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城执罚听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运输渣土时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遗撒的行为,违反了《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账号:19140117090264XXXX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学军 联系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福星路234号
联系电话:0745-8230178 邮政编码:41840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 6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