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城执罚决字〔2024〕3号
当事人:杨XX
身份证号码:43303019XXXXXXXX26
联系电话:137XXX9XXXXX
家庭住址:靖州县飞山乡塘湖村XXX组
经查明, 杨XX于2024年6月3日在位于靖州县飞山乡塘湖村XX冲组的家中存放了12瓶单瓶净重为12公斤的液化石油气实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6月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城区送气工家中有存放液化石油气的现象,我局随即对城区送气工人员家中进行突击检查。经现场查看,发现杨XX在位于靖州县飞山乡塘湖村XXX组的家中存放了12瓶单瓶净重为12公斤的液化石油气实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当即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我局要求杨X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4日前改正,通过危险品运输车,立即将液化石油气转移至安全存放点,消除安全隐患;
证据二:2024年6月3日,我局在杨XX位于靖州县飞山乡塘湖村XXX组的家中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3张,证明杨良月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具体位置、状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6月3日,我局对杨XX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要求杨XX接受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6月3日,我局对杨XX位于靖州县飞山乡塘湖村XXX组的家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现场进行复查,制作《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张,证明杨XX已按要求整改;
证据五:2024年6月4日,我局对杨XX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杨XX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4年6月4日,杨XX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怀化市燃气行业送气工工作证复印件,证明杨XX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年6月6日,我局对杨XX下达《立案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及时对杨XX进行立案调查;
证据八:2024年6月6日,我局对杨XX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杨XX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2024年6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罚先告字〔202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城执罚听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账号:19140117090XXXXXXX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学军 联系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福星路234号
联系电话:0745-8230178 邮政编码:41840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