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靖州艾斯网咖有限公司(经营者:杨良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1229MAC1QP050P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良成
住所(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靖州县渠阳镇渠阳中路农商行诚州路支行二楼
你(单位)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拟给予:停业整顿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告知本机关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2024年7月4日21时40分至2024年7月4日21时55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蒙相成(18131321010)、龙开木(18131321012)在靖州县渠阳镇渠阳中路农商行诚州路支行二楼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靖州艾斯网咖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营业场所内20号机上网消费者涉嫌为未成年人,经询问20号机上网消费者叫刘恒,2010年8月出生,系未成年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对在营业场所内20号机上网消费者进行登记,同时进行了现场拍照等取证工作,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登记表》,拍摄了《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2024年7月5日,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指定由执法人员龙开木、蒙相成负责此案件办理。
2024年7月8日,当事人杨良成委托许文平前来靖州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许文平在询问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杨良成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及本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对《调查询问笔录》核对后予以签字,并承认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
2024年7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性场所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靖)文综检(勘)字〔2024〕1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执法人员执法、合法取证的过程。
2、现场检查照片。
3、文书《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营业场所登记表》。
4、2024年7月8日,当事人杨良成提供了委托书,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许文平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5、经被委托人许文平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确定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性场所的违法事实。
6、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确认并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都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异议。所取证据合法、真实。
认定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性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应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因当事人在2024年1月13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处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两万圆的行政处罚。本次又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系本年度第二次,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综上,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