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贷码:91431229663983XXXX
地址:靖州县艮山口
法人代表:余镇江 身份证号码:43092119XXXXX67410
联系电话:18173XXXX36
经查明, 2024年7月10日,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靖州县渠阳镇后山溪的瓶装液化气二级供应站厨房内燃气报警设施处于关闭状态,其行为属于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靖州县渠阳镇后山溪的瓶装液化气二级供应站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内燃气报警设施处于关闭状态,其行为属于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当即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我局要求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立即开启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并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证据二:2024年7月10日,我局对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靖州县渠阳镇后山溪的瓶装液化气二级供应站厨房内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拍摄《现场照片及说明》4张,证明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的具体位置、状况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4年7月10日,我局对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调查,并及时对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7月10日,我局对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受托人龙建宏、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食堂厨师周玉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7月10日,我局对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靖州县渠阳镇后山溪的瓶装液化气二级供应站厨房内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的现场进行复查,制作《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张,证明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要求整改;
证据六:2024年7月10日,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证明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4年7月10日,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余镇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及受托人龙建宏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托人龙建宏代表法定代表人余镇江全权处理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案的相关事宜;
证据八:2024年7月12日,我局对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证明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受托人龙建宏对相关证据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
2024年7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城执罚先告字〔2024〕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城执罚听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靖州县永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靖州县渠阳镇后山溪的瓶装液化气二级供应站厨房内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一台,违法行为发生在生活区厨房内,于2024年7月10日开启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并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未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节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靖州县支行(账号:1914011709026400920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学军 联系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福星路234号
联系电话:0745-8230178 邮政编码:418400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