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委办函﹝2023﹞21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火灾事故教训,根据省、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县安委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统筹好安全和发展,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结合“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努力实现重点领域、重要场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全面管控,重大火灾隐患滚动销案,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安全形势平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医疗、托育机构。县卫健部门要对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分级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约谈,通报北京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要牵头对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国卫办发〔2020〕1号)和《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要求,组织对各类医疗、托育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ICU病房、手术室、住院部、设备间、住宿场所等重要部位和用火用电、供氧供气、安全疏散等关键环节,督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医院加强高压氧舱的安全管理,组织医护、托育等全体人员开展1次消防培训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疏散能力,加强对微型消防站建设和培训,提升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二)社会福利机构。县民政部门要牵头督促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按照《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要求,组织对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控制室运转及值班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油烟道清理情况,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和消防器材完好情况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教育,提示用火用电注意事项,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逃生疏散演练。
(三)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县教育部门要牵头督促指导各类各级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逐级、逐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以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场所为重点,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在师生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大力普及防火注意事项和逃生自救知识。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国资、邮政、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职责分工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对厂房仓库违规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房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一律予以清理拆除;对为员工住宿临时设置的与厂房、库房等合用的“三合一”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违规生产储存易燃可燃物品、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停用以及影响室内排烟、安全疏散的,一律督办整改;对分租、转租的,要督促书面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巡查检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以商场市场、大型综合体、“多合一”场所、“厂中厂”、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文博单位、工业园区、物流仓储、施工工地等为重点,分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集中检查、专家会诊、异地执法等形式,一家一家过“筛子”,对隐患问题该通报的通报、该曝光的曝光、该约谈的约谈,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加强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监督检查,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支持和指导。
三、重点整治问题
(一)违规动火动焊、冒险施工。各部门严格规范动火动焊作业,督促本行业系统单位做到动火审批、持证上岗、易燃可燃物清理、防止火花飞溅措施、灭火器材配备、专人安全看护“六落实”。县应急部门加强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发证监管并严查无证作业行为;县住建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电气焊动火作业的监管,杜绝冒险施工;县公安机关依法对违规电气焊作业人员实施拘留等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加强对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检查。
(二)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县住建、市场监管、文旅、商务、消防等部门建立保温材料生产、销售、建设、使用、改造、拆除等全流程监管机制,尤其是加强冷库、室内冰雪等场所火灾早期预警和消防设施建设,从源头防止火灾发生。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装饰绿植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设备用房、员工宿舍、医疗建筑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养老院等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饰。
(四)防火分隔不到位。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按规范进行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门窗孔洞、竖向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封堵不严密。
(五)疏散通道不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被封闭、堵塞、占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人员密集场所、文博单位等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群租房、商场市场、施工工地等场所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等场所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
(七)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
(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位置与周围可燃物未落实防火措施。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问题,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组织全员岗位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坚决担起消防安全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专项整治行动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牵头,统筹协调相关工作。“五一”节前,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行业分管领导要带队针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场所领域进行暗访督导;要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人防、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集中会商研讨,研究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加强监管执法。全县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及消防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许可而非法经营的人员密集场所,各主管部门要依法取缔;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的人员密集场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监管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加强重大隐患整治。各主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抄送县消防救援大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一单四制”制度实行交办、督促推进整改;对排查出来的特别危险、不托底的重大火灾隐患,主管部门要联合监管执法部门依法采取关停、查封等断然措施督促整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牵头协调解决。
(四)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牵头组织媒体开展典型事故警示宣传教育,集中曝光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高频次推送消防安全提示,形成强大宣传声势。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文旅、商务等部门要发动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开展应急疏散大演练。要广泛发动基层组织、网格员、志愿者,将消防宣传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上门入户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五)加强跟踪落实。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及巡查检查内容。全县各行业部门要部署开展一轮以上消防安全专项督导工作。对工作推进缓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区,要进行书面交办、督办,并视情对辖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要严肃事故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自5月份起,卫健、教育、民政和县消安委办于每月25日前报送附件3和阶段性工作情况,并于7月底前报送整体工作总结。联系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晏新,联系电话:0745-8230036;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张力涛,联系电话:0745-8257879,邮箱:2454191278@qq.com。
附件:1.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2.重点场所分类消防安全检查指引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
附件1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一、重点检查事项
(一)场所住人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厂房和仓库、文物建筑、地下建筑等四类场所内严禁住人。其他场所住人与生产、经营、储存相互之间应砌实体砖墙完全分隔,住人部分应当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通道。门店内原则上不应住人,确需在夜间留守看店的,不得超过2人,不应在夹层或阁楼内留宿,禁止明火祭祀和使用明火做饭等居家生活活动。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公共建筑和设有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自建房,当建筑层数高于3层,或单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建筑内部设有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时,应至少有2部疏散楼梯和2个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占用或者堵塞通道,不得锁闭安全出口。门窗上不应设置广告牌、铁栅栏、防盗窗,确需设置时,应留有发生火灾时能第一时间开启的可供人员出入的逃生窗口。
(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
不应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泡沫等易燃可燃的夹芯彩钢板搭建办公、住宿等用房,或用作房屋隔墙、顶棚、保温材料。
(四)用火用电用气
公共休闲娱乐、餐饮住宿、体育运动健身、医院、养老院等场所禁止使用电取暖器、煤炉、木炭炉等有引起明火隐患的器具取暖。其他场所内使用电取暖等器具取暖时,不得覆盖棉被等可燃物,应做到人离熄火断电。不得在室内熏烤腊肉。
不应在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使用明火时应当清理周边可燃物,配备灭火器等灭火器材,落实专人看护措施。
不得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应穿管(PVC或金属材质)敷设,灯具不得以电线直接吊挂,不得超负荷用电。
餐饮场所依法安装燃气报警装置。
(五)消防设施
场所内应配置灭火器、火灾逃生面罩等消防设施器材,且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遮挡,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有人员居住的房间停放、充电,不得采取“飞线”方式充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得违规储存液化石油气、烟花鞭炮、汽油、柴油、“环保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大量储存酒精、空气清新剂、香水等。
(八)人员宣传培训教育
检查经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了解本场所可能导致火灾的高风险因素,是否进行定期排查场所内部火灾隐患并进行整改。单位内每一名人员要了解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熟悉建筑内部环境,知道场所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种类和设置、摆放的位置,并能熟悉使用,会报警、会疏散逃生。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值班人员要持证上岗。
二、督促整改措施
对违规住人的,要立即清退;对堵塞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要责令立即清理和打开;对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取暖器具和违规动火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室内熏烤腊肉的,要立即制止;对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要责令立即搬离;对经营与住宿防火分隔不到位、防盗网窗未开设逃生救援口等其他隐患问题,应明确整改时限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经营、违章搭建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应按职权将相关违法行为抄送具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抄送消防救援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立案督促整改。
附件2
重点场所分类消防安全检查指引
类别 |
检查具体内容及操作指南 |
医院、养老院、医养结合场所 |
1.1998年以后建成的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 2.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3.未制定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 4.未每月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的,未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的,每日夜间防火巡查少于2次的。 5.未每半年至少组织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的,未对新上岗、转岗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抽查员工不了解岗位火灾风险、不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技能的。 6.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未在预案中明确灭火行动组和疏散引导组职责分工,各组人员未按在岗排班动态执行的,未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7.违规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员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的。 8.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的,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的。 9.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10.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锁闭安全出口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的。 11.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的。 12.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多合一” 门店、居民 自建房改作 经营场所 |
1.各乡镇政府未组织力量开展排查的,未建立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领导包干责任制的,乡镇街道未定期跟踪督促隐患整改的。 2.乡镇街道未对照整治要求核查自查自纠和公开承诺开展情况,建立隐患治理清单,制作发放《隐患整改告知单》,告知当事人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和时限的。 3.乡镇街道未结合摸底排查,同步开展逃生器材和灭火器具使用及其它消防安全常识培训的。 4.违规在厂房仓库、文物建筑、地下建筑,以及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设置居住场所的。 5.“多合一”门店内未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未配备不少于2具的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的。 6.“多合一”门店内住人部位未靠外墙,未设置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可供人员逃生的门窗的。 7.“多合一”门店内住宅与门店之间未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的,住宅疏散楼梯在首层需通过门店直通室外的。 8.“多合一”门店外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9.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等充电的。 10.违规使用电烤炉等大功率电器的,电气线路与可燃物未保持0.5米以上安全距离的。 |
大型商业 综合体 |
1.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2.综合体未明确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工作档案不齐全的,未建立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的。 4.未建立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的,未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的。 5.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未明确各店铺、各业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奖惩管理办法的。 6.综合体消防行政审批文书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执法文书保存不齐全的,整改落实记录不齐全的,综合体自身消防管理的各类检查、整改、奖惩记录不齐全的。 7.综合体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分预案和专项预案的,未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区域的志愿消防员、疏散引导员的,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的。 8.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未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建筑施工特种操作资格证等证件的,电焊、气焊等操作人员未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的。 9.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持证上岗要求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掌握“119”报警要求、不熟悉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的。 10.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未聘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检测的。 11.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登高场地或者设置隔离墩、停车位等影响消防救援设施使用的障碍物的。 |
高层建筑、 老旧高层商住 混合体 |
1.未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全面开展摸排的,未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分类实施整治的。 2.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3.建筑内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堆放杂物、堵塞安全通道、消防设备损坏等突出隐患的。 4.建筑内存在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房间或作为建筑构件、保温材料的。 5.建筑内存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等充电的。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 7.设有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位在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划定安全区域,落实巡查看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的。 |
厂房、仓储 物流场所 |
1.各行业部门、乡镇街道未组织开展排查检查的,未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 2.违规利用厂房、仓库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 3.改变原建筑设计用途或使用性质设置仓储物流场所的。 4.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的。 5.违规设置住宿与仓储合用场所的。 6.未按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设置防火分区的。 7.违规在仓库内吸烟、动用明火的;电动叉车、对讲机等设备充电、摆放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气线路敷设、电器设备维护保养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8.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未按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设置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9.多个产权或使用单位的物流仓储场所,未明确各自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员工不了解岗位火灾风险,不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技能的。 |
学校、校外 培训机构 |
1.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管理责任部门,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2.未制定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并落实的。 3.未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4.未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的,寄宿制学校未明确夜间巡查人员、部位并开展巡查的。 5.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未至少每半年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未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的。 |
公共娱乐场所 |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 2.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3.未制定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 4.营业期间未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的,未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抽查员工不了解岗位火灾风险、不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技能的。 5.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在预案中明确灭火行动组和疏散引导组职责分工,各组人员未按在岗排班动态执行的,未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6.未在各楼层、房间内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堵塞、锁闭未保持畅通的,场所外窗加装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的。 7.场所违规采用塑料绿植、软包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房间或作为建筑构件、保温材料的。 8.场所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未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9.场所电气线路、开关、插座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的,室内、疏散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10.场所营业期间使用明火、进行动焊作业、油漆粉刷施工、燃放烟花爆竹或冷焰火的。 11.场所内违规存放、使用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出租屋、 群租房 |
1.未明确出租房与承租方消防安全责任的。 2.违规分隔房间出租的。 3.违规采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房间或作为建筑构件、保温材料的。 4.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封闭安全出口的。 5.室内、疏散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等充电的。 6.违规使用电烤炉等大功率电器的,电气线路与可燃物未保持0.5米以上安全距离的。 7.房间外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易地扶贫 搬迁安置点 |
1.安置人数100人以上或建有帮扶车间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的。 2.未组织本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组织各安置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消防培训的。 3.各安置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 4.安置点未配置灭火器的,建筑高度大于21米的住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电动自行车未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的,存在入户、飞线等不安全行为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的。 6.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房间或作为建筑构件、保温材料的。 |
文博单位 |
1.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管理责任部门,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2.未制定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并落实的。 3.未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抽查员工不了解岗位火灾风险、不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技能的。 4.场所内在非指定安全区域使用明火的,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 5.文物建筑内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的;电气线路选型不当、连接不可靠的;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或未与窗帘、垂幔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的。 6.室内、疏散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等充电的。 7.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未与周边消防力量建立联动机制。 8.厨房操作间与其他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场所内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灭火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密室逃脱类 场所 |
1.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2.未制定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 3.营业期间未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的,未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抽查员工不了解岗位火灾风险、不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技能的。 4.场所内员工及顾客违规吸烟,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的;违规使用明火、点蜡、烧纸、焚香等行为;为营造场景氛围违规燃放冷烟花、焰火等行为;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的。 5.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安装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的;选用或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充电器、用电设备等电器产品的;场所内员工违规使用热得快、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的;为顾客制作简餐的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等电气设备未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的,在加热食物时无人值守的。 6.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封闭安全出口的;场所为营造氛围设置的黑暗环境、暗门严重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真人逃脱、情景剧类场所未给顾客配备定位器,发生火灾因环境因素难以及时、准确搜救被困人员的。 7.场所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道具、装修装饰、隔断等物品遮挡排烟口、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等影响消防设施功能的。 8.场所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内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组织疏散能力不足的。 9.场所内未在明显部位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游戏开始前未履行火灾风险提示和应急疏散的告知义务的;场所未设置应急广播,在发生火灾时无法及时广播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 10.场所与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未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系和应急联动机制的。 11.室内、疏散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
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 |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 2.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3.未制定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 4.营业期间未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的,未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抽查员工不了解岗位火灾风险、不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技能的。 5.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在预案中明确灭火行动组和疏散引导组职责分工,各组人员未按在岗排班动态执行的,未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6.未在各楼层、房间内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堵塞、锁闭未保持畅通的,场所外窗加装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的,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安装栅栏、卷帘门的,客房内未设置“请勿卧床吸烟”标志的,客房内未配备应急手电筒、自救式防毒面具的。 7.场所违规采用塑料绿植、软包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房间或作为建筑构件、保温材料的。 8.场所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未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9.场所电气线路、开关、插座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的,室内、疏散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10.场所营业期间使用明火、进行动焊作业、油漆粉刷施工、燃放烟花爆竹或冷焰火的。 11.场所内违规存放、使用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12.厨房内明火区域与其他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的,餐饮场所油烟管道未定期清洗的。 |
其他人员 密集场所 |
1.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2.未制定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 3.未定期组织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抽查员工不了解岗位火灾风险、不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技能的。 4.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在预案中明确灭火行动组和疏散引导组职责分工,各组人员未按在岗排班动态执行的,未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5.场所违规采用塑料绿植、软包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房间或作为建筑构件、保温材料的。 6.场所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7.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安装栅栏、卷帘门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堵塞、锁闭未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场所外窗加装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的。 8.场所电气线路、开关、插座直接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的或电气线路未按要求穿管敷设的;室内、疏散楼梯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9.场所内使用明火、进行动焊作业未落实审批制度的。 10.场所内违规存放、使用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11.厨房内明火区域与其他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的,餐饮场所油烟管道未定期清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