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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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网

靖政办函〔2023〕13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

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 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 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 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 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 发〔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 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进行 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 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 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 实施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消防 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 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通过全面排查和日常 巡查发现房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 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 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jzx.gov.cn/jzx/c116367/202306/2c652b66b8cd4767be35e758b6dd94e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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