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我局对全县食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检,共有2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一、2023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9700)的检验报告,会同县华荣宜佳超市销售的朝天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食品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华荣宜佳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从会同县唐家蔬菜店采购涉案产品3.3斤,进价6元/斤,金额为19.8元,涉案产品于2023年10月31日被抽检人员抽样,被抽样基数为2公斤(包含之前购进剩余的2公斤),购买样品数量为1.03公斤,剩余的0.97公斤涉案产品,经查询当事人的电脑销售系统,从2023年11月3日抽检之日时间段到送达检验报告2023年12月1日之日,只发现有涉案产品抽样时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称其涉案产品丢弃垃圾桶处理。销售价格6.98元/斤,货值金额为14.4元,故违法所得14.4元。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重金属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4000元,合计4014.4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2023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19708)的检验报告,会同拓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泡猪皮(重庆风味)(肉制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拓维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10月8日从位于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河西商贸城10号楼5-6号的经济开发区宏裕副食商行购进涉案产品泡猪皮(重庆风味、肉制品、生产日期:2023/10/01)3件,每件为200袋,共计600袋,购进价每件为150元,3件共计450元,每包的购进价是0.75元,销售价为1.5元每袋。2023年11月3日我局现场抽样时共剩余34袋(即抽样基数34袋),抽样购买25袋并支付37.5元,剩余9袋至2023年11月30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抽样时剩余的该批次涉案产品泡猪皮货值金额51元,违法所得51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检验结果后,当日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发布召回公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召回。当事人履行了召回程序,至2023年12月13日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当事人销售菌落总数超标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元;
2.罚款5000元。
3.以上两项合计5051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