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02-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31225MF242598X5
单位地址:怀化市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出生于1987年×月×日,现任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支委书记、村主任,住址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12251987××××××××,电话号码1890745××××。
经查明,2022年7月,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计划在堡子村村部举办月饼节,为在2022年中秋节之前建设好月饼节举办场地,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占用村集体“鼓楼坳”处果园对堡子村村部入口处进行提质改造,将原有村部入口道路改道并重新修建沥青道路,造成林地用途被改变。
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在“鼓楼坳”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0859公顷(1.288亩),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杨某、堡子村支委何某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事实。
证据二:占用林地现场照片一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各1份。证明该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现状及位置。
证据三:《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2号)1份及附件《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占用林地位置图》1份。证明该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和地类。
证据四: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合作社为违法主体。
证据五:《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柴火月饼基地及电商销售中心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该合作社为实施柴火月饼基地项目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道路。
证据六:会同县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勘测定界图复印件及附件《会同县2023年度第二十五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位于农用地转用勘测定界范围内。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及选择理由: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占用林地修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在“鼓楼坳”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0859公顷(1.288亩),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
本案法定情节:
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主动至我机关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交代违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符合该法定情节。
本案酌定情节:
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1月8日主动至本机关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交代其占用林地的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罚,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诚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适用该裁量权基准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依据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10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5.5元/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占用堡子村集体“鼓楼坳”林地修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和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违法行为单位主动至我局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交代其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罚,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诚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本机关责令会同县堡子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的859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的罚款计16879元(恢复植被10元/m2×859m2×0.3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55.5元/m2×859m2×0.3倍=16879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