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13-1号
被处罚人:林某,性别: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30291974××××××××,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和平村人,现住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和平村×组,联系电话1827452××××。
经查明,2024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当事人林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到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和平村境内“王槽”山林边缘田里烧杂草,因当天天气晴朗,突然起风,火势顺风蔓延,失去控制,引发了森林火灾。然后经乡村干部和群众扑救,将火扑灭。经现场勘验,现场内发现大量被烧毁的杉木中龄林、马尾松成熟林以及油茶林,树蔸均被烧黑,树叶焦黄,地表有大量被烧黑的枯枝和杂草灰烬,起火现场位于“王槽”火灾现场山场边山下一丘叫“螺丝田”的稻田里,到林缘的距离为60米。此次火灾烧毁了和平村七组、枞树脚村七组及木栗溪村的林木,烧毁的树种主要有杉木、马尾松和油茶。事后,当事人林某汲取了深刻的教训,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并写出了《检讨书》在全村张贴。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人员到该现场进行了技术鉴定,结果是:林某在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和平村“王槽”山林失火面积55.80亩,按林地类别分,其中乔木林地面积25.35亩;灌木林地30.45亩,烧毁林木株数为1268株。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林某询问笔录、证人王某春、于某清、于某辉、于某宽、于某云、赵某发的询问笔录,证明了林某擅自在“王槽”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的事实;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证明了林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的范围和现状;证据三: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4〕林鉴字第8号、第10号),证明了林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的面积、毁坏林木的树种、株数和林地类别;证据四:林权证复印件(扫描件),证明了林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导致森林火灾的林地权属;证据五:怀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怀化市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证明了林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证据六:金子岩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证明》,证明了林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经批准;证据七:山林受损人员名单收据,证明了林某对引发森林火灾的损失作出了相应的赔偿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当事人林某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王槽”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5.8亩,并造成损失,违反条款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之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当事人林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属于《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规定的应受处罚的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林某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王槽”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发了森林火灾并造成损失,应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3、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当事人林某对烧毁林木所造成的损失均作了赔偿,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节。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林某失火后,写出了检讨书,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3、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在作出本处理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林某向本机关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林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了相关权利。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林某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王槽”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损失,过火面积55.8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25.35亩;灌木林地30.45亩,烧毁林木株数为1268株。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林某对烧毁林木所造成的损失作了相应的赔偿,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发后,林某写出了检讨书,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具有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依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第3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林某于2024年12月31前补种烧毁树木株数三倍的树木,计3804株(1268×3=3804株),决定对林某作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当事人林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