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12-1号
被处罚人:杨某伟,男,出生于1969年×月×日,现年55岁,侗族,初中文化,联系电话1357458××××,身份证号4330291969××××××××,家住湖南省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组×号,在家务农。
经依法查明:杨某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未得到山主彭某富同意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25日在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斧头坵”山林中采伐林木8株(其中:杉木6株,马尾松2株),木材(元木)材积为2.557立方米(其中:杉木1.873立方米,马尾松0.684立方米),立木蓄积为4.1204立方米(其中:杉木2.9781立方米,马尾松1.1423立方米)。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物在2024年4月25日的会同县林木市场合理价格为人民币陆佰贰拾柒元整(Ұ627元)。
2024年5月28日,会同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杨某伟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杨某伟于2024年6月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杨某伟陈述认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中的处罚定性与实际情况不符,称其是从彭某富母亲陈某英手中花300元钱买的“虎头坵”山场的林木,虽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进行了砍伐,也只是构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认定为盗伐林木违法行为,他不接受,希望我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清楚。为切实查明案情,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朱某昌、黄某佳、唐某松、粟某军驱车至彭某富现居住地点:绥宁县长铺镇鸿兴卷闸门加工厂,对彭某富进行第二次询问,彭某富讲与杨某伟已达成谅解,杨某伟已经赔偿1000元给他,彭某富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对杨某伟作滥伐林木处理。我局对当事人杨某伟提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予以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当事人杨某伟询问笔录、陈述申辩记录各一份;见证人向某兰、彭某发调查笔录各一份;山主彭某富调查笔录二份):证明杨某伟在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斧头坵”山林滥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两份;杉原木、松原木检尺码单各一份;滥伐林木现场位置图一份;被采伐“斧头坵”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杨某伟在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斧头坵”山林滥伐林木后的现场现状。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杨某伟滥伐林木的具体数量。
证据四: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据的《关于盗伐的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函〔2024〕19号)。证明杨某伟滥伐林木数量所值物价数据。
证据五:山林权证复印件一份。
我局已向杨某伟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杨某伟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核实,对当事人杨某伟提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予以采纳。杨某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杨某伟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杨某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杨某伟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当事人杨某伟在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小地名“斧头坵”山林中采伐林木8株(其中:杉木6株,马尾松2株),木材(元木)材积为2.557立方米(其中:杉木1.873立方米,马尾松0.684立方米),立木蓄积为4.1204立方米(其中:杉木2.9781立方米,马尾松1.1423立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杨某伟滥伐林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调查。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杨某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杨某伟于2024年12月31日前补种2倍的树木16株(8株x2倍=16株);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1881元(627元×3倍=1881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