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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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同县人民政府网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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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杨某良,男,出生于1962年×月×日,侗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62××××××××,联系电话1558155××××,系会同县连山乡宝照村×组村民,现住会同县连山乡宝照村×组×号。

被处罚人杨某亮,男,出生于1965年×月×日,侗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4330291965××××××××,联系电话1320492××××,系会同县连山乡宝照村×组村民,现住会同县连山乡宝照村×组×号。

经依法查明,会同县连山乡宝照村村民杨某良和杨某亮合伙在2008年承包了原连山乡石板村(现已合并进六黄村)小地名叫“文阴界”的山场进行了植树造林,该山场属于六黄村在宝照村境内的插花山。面积12.5亩。2022年开始,湖南省鼓励发展高产油茶林栽种项目,杨某良、杨某亮眼见承包的“文阴界”山场所造杉树林木长势不太良好,二人就想申请将山场上的林木进行砍伐然后改造成油茶林。2023年二人提交了“文阴界”山场的林木采伐申请,经过林业技术人员的现场勘查和核对,会同县林业局资源管理站同意杨某良二人申请的“文阴界”范围内林木进行采伐,并下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于杨某良二人没有细看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记载的内容,只关注了上面砍伐林木的出材数量。20238月上旬,二人雇人将“文阴界”山场上自己承包界线范围内的林木全部进行了砍伐,造成了事实上的超许可范围采伐林木。20244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阴界”山场进行现场踏看,采伐区内砍伐的林木已经搬离了现场,山场已经过炼山并开垦种植了油茶树苗,苗株高度60-80公分,苗株间距2-3米,树苗数量在1700株以上,苗株目前长势良好。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作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20号):杨某良、杨某亮两人在“文阴界”山场超许可范围采伐杉木83株,立木蓄积为1.6650立方米,折合木材(原木)材积1.0472立方米,采伐林木地类为乔木林地。

经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会价认定函〔202426号),根据当时林木市场价格合理水平,标的物合理价格为25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杨某良、杨某亮询问笔录各一份;证人李某良、龙某军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杨某良、杨某亮在“文阴界”山上滥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杨某良、杨某亮滥伐林木的事实及采伐林木位置和范围。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20号)及《伐根现场检尺立木换算表》二份。证明杨某良、杨某亮超林木采伐许可范围采伐林木的数量。

证据四: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函﹝202426号)一份,证明杨某良、杨某亮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

证据五:林权证复印件一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杨某良、杨某亮采伐林木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我局已向杨某良、杨某亮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杨某良、杨某亮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杨某良、杨某亮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杨某良、杨某亮在“文阴界”超林木采伐许可范围采伐林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杨某良、杨某亮超林木采伐许可范围采伐林木构成了滥伐林木行为,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杨某良、杨某亮在“文阴界”超林木采伐许可范围采伐杉木83株,立木蓄积为1.6650立方米,折合木材(原木)材积1.0472立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杨某良、杨某亮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在我们调查之前采伐区已经全部新种植了油茶树苗,苗株长势良好,成活率高。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杨某良、杨某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鉴于采伐区已经全部新栽油茶树苗且长势良好,我们不再责令当事人杨某良、杨某亮补种树木,本机关对杨某良、杨某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774.00元整(258.00元×3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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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huitong.gov.cn/huitong/c131859/202407/70a2503f356a49c995c2f866bea3adb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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