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18-1号
被处罚人:蔡某成,男,出生于1962年×月×日,现年62岁,苗族,高中文化,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组村民,现住址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30291962××××××××,联系电话1313525××××。
2024年5月28日,我局林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我县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宝田茶场内疑似未批先占林地,并向局领导提交报告要求执法人员处理,接到报告后,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8月,当事人蔡某成看到宝田侗族苗族乡集体山“虎路塖”有一片空地荒废,于是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将宝田乡宝田村“虎路塖”部分林地整平用于养殖家禽,并修建一间活动板房做养殖及存放工具用途,破坏该林地林业生产条件,造成林地用途改变。
经会同县林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实,当事人蔡某成在“虎路塖”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0276公顷,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蔡某成询问笔录1份,证人刘某、蔡某梁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事实。
证据二:占用林地现场照片一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现状及位置。
证据三:会同县林业局林地管理办公室提交的《要求对宝田茶旅田园综合体建设项目范围内疑似未批先占的林地予以调查处理的报告》及附件项目红线范围图、需处罚范围图、疑似未批先占林地小班面积对应表。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和地类。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当事人蔡某成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及选择理由: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占用宝田侗族苗族乡集体“虎路塖”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当事人蔡某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经会同县林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实,当事人蔡某成在“虎路塖”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0276公顷,地类为其他灌木林地。
本案法定情节:
无
本案酌定情节:
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清楚供述其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改正态度诚恳,占用林地面积较小,违法行为后果轻微。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适用该裁量权基准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依据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灌木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6元/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5.5元/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蔡某成占用宝田侗族苗族乡集体“虎路塖”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和湘林法〔2023〕6号《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积极配合,清楚供述其违法事实并接受处罚,改正态度诚恳,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蔡某成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擅自占用的0.0276公顷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蔡某成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计3394元(恢复植被6元/m2×276m2×0.2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55.5元/m2×276m2×0.2倍=339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