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 罚决字〔2024〕005-1号
当事人: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F,营业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工业园**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宪早,男,1976年10月出生,侗族,家庭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镇地会村马头四组,身份证号码:433************314,电话号码:151*******7。
你(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位于通道县双江镇城区,主要施工范围在城北片区,建设单位是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标单位是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原名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南楚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的建设内容第一部分为:廊桥至城北大桥河岸沿线建筑和风光带的风貌改造、亮化等建设,其中亮化部分范围:御水湾沿线建筑15栋(涉及面积约24200平方米)、城北商住楼沿线建筑30栋(涉及面积约34253平方米)、沿河风光带930米(涉及面积约13950平方米)、桥梁为廊桥、杆梓桥、吉利桥(涉及面积约1202平方米);风貌改造部分范围:城北商住楼沿线建筑10栋(涉及面积约19260平方米)。项目的建设内容第二部分为:1、道路改造:长征北路改造范围为电力公司至城北大桥段,改造范围2.395km,改造主要内容包括人行道、排水系统、路灯、景观照明等;2、景观照明:生资公司至春江赋一河两岸,主要对尚未安装灯具的建筑、河堤、栈道、绿化等进行亮化;具体施工内容:河道景观灯光、河道建筑景观灯光、建筑景观灯光;3、沿河风光带建设。宝砾新区至春江赋,全长约1.3km,合理设计护坡、花池,沿河堤设亲水栈道、绿化、美化墙面等;4、其他零星工程。中标总投资估算:16410.34万元(含设计费)。于2018年6月开始施工,2019年12月停工,2023年9月开始第二部分施工,2024年3月竣工,目前已完工投入使用。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公司法人陈宪早委托代理人杨丰铭作为处理本案建设方合法代理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五:《通道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通发改投【2018】4号)关于《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建设内容和规模;
证据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是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总投资估算:16410.34万元(含设计费);
证据七: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发包人是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是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和中外建华城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工程地点为通道县城区,合同价格为16410.34万元(含设计费),项目建设施工包括:道路改造、风貌改造、景观照明、沿河风光带建设、防洪堤;
证据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证据证明:监理单位为湖南楚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施工监理;
证据九: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一部分)验收质量认定书(复印件)、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部分)项目质量认定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符合验收标准;
证据十: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受权委托人(左文德)为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职职工;
证据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000025号(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300022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以及建设规模;
证据十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于2018年12月19日完成审查,审查意见为:设计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本机构复核,审查合格;
证据十三:关于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第一部分建设说明,该证据证明:第一部分建设主要内容;
证据十四: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建设情况,该证据证明:已经完成施工的内容;
证据十五: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竣工验收竣工总结(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该项目已完成竣工;
证据十六:工程开工令(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2023年9月开始第二部分施工;
证据十七:通道县建筑工程项目报建费用集中征缴联合审批单,该证据证明:2023年9月10日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已完成报建审批单;
证据十八:工作联系函(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024年 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05-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通道县城区综合提质改造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项目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可,并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与取证,愿意接受处罚,消除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基准: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的罚款。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叁佰贰拾捌万贰仟零陆拾捌元 (3282068元);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罚款:伍拾万元(500000元),合计罚款:叁佰柒拾捌万贰仟零陆拾捌元整(3782068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9日
联 系 人: 杨德伟 杨喆 联系地址: 双江镇城南燕子坪
联系电话: 0745-8620402 邮政编码: 41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