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 罚决字〔2024〕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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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网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通城执字〔2024007

当事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9M,法定代表人:石谢党,男,1978年12月出生,侗族,家庭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身份证号码:431************052,电话号码:151*******0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通道县生活垃圾外运焚烧处理上卸料平台建设工程钢架棚及门卫室位于通道县东环路中段(垃圾填埋场进场路口),建设单位是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施工单位是通道进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项目的工程内容与质量要求为:车道路面、毛石混凝土挡墙身、钢架棚的建设,预算工程价款为172965.23元。2024年8月1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通道县建设项目违章建筑规划技术认定意见》:1、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经规划初步认定,该违章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尚可采用改正措施的行为。该建筑物2024年3月开始施工,钢架棚为钢架结构,共一层,共546平方米,门卫室为水泥砖结构,一层,共37.13平方米,目前已投入使用。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修建的通道生活垃圾外运焚烧处理上卸料平台建设工程钢架棚及门卫室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单位法人石谢党委托代理人张书祥作为处理本案合法代理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五:《怀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调度生活垃圾焚烧区域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该证据证明:要求通道县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证据六:通道生活垃圾外运焚烧处理上卸料平台建设工程钢架棚和毛石混泥土挡土墙项目施工合同》,该证据证明:施工合同项目的工程内容与质量要求为:车道路面、毛石混凝土挡墙身、钢架棚的建设,预算工程价款为172965.23元;

证据七:《通道生活垃圾外运焚烧处理临时上卸料平台建设平面图》,该证据证明:上卸料平台的占地面积和基本结构;

证据八:通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通道县建设项目违章建筑规划技术认定意见》,该证据证明:1、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经规划初步认定,该违章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尚可采用改正措施的行为。

2024年 8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通道县生活垃圾外运焚烧处理上卸料平台建设工程钢架棚及门卫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可,并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与取证,愿意接受处罚,消除影响,且钢架棚为临时搭建,暂时处理县城垃圾焚烧和转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的罚款:捌仟陆佰肆拾捌元贰角陆分(8648.26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3日

人:杨德伟  杨喆   联系地址双江镇城南燕子坪   

联系电话:0745-8620402   邮政编码:  418500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s://www.tongdao.gov.cn/tongdao/c132318/202409/029d38a1c82848d38630191e533a65f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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