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 罚决字〔2024〕0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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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道县人民政府网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决字〔2024010

当事人:通道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4,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路,法定代表人:张丽兰,女,1976416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箐芜洲镇***宿舍,身份证号码:433************320,电话号码:180*******6                 

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本机关20248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幸福里商业住宅小区建设项目1#位于通道县双江镇双江大道旁(十字路口红绿灯处),建设单位为通道淇宇置业有限发展公司,施工单位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南省怀化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万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核实:通道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修建的幸福里商业住宅小区建设项目1#10层,框架结构,其中二层在商业改住宅的建设中,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将层高提高至5.1米。依据《怀化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超过3.6米时按两个自然层计算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涉及的面积为1017.14㎡。建设项目20226月开始修建,202311月建设完成。202482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出具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技术认定意见》,经规划初步认定,该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限期改正。参照《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施细则》: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计算方式为城市住宅建安工程造价×建筑面积,高层住宅为1300-1400/㎡。该商住楼属高层住宅,工程造价为1300-1400/㎡。通道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擅自将幸福里商业住宅小区建设项目1#二层层高提高至5.1米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加油站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通道)2018-1025号),该证据证明:用地项目名称为商住楼,用地位置为通道县双江镇双江大道旁,用地性质为商业居住用地,用地面积为7515.53㎡;

证据五:《不动产权证书》(湘(2020)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2280号),该证据证明:权利人为通道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面积为7513.53平方米                   

证据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000042号),该证据证明:建设单位为湖南淇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幸福里商业住宅小区,建设位置为通道县双江双江大道旁,建设规模为25420.63平方米(计容面积:20070.21㎡);

证据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该证据证明:工程名称为幸福里商业住宅小区,工程规模25420.63

证据八:《通道侗族自治县幸福里商业住宅小区总平面图》,该证据证明:该项目设计公司为万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证据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该证据证明:建筑面积为25420.63㎡,开工日期为2022510日,竣工日期为2023510日,合同价款为37500000

证据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1230202204290101,该证据证明:建筑总面积为25420.63平方米(其中1#14667.44㎡);

证据十一: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出具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技术认定意见》,该证据证明:该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限期改正

证据十二:《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该证据证明: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计算方式为城市住宅建安工程造价×建筑面积,高层住宅为1300-1400/

2024 9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10,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愿意接受处罚,消除影响。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超面积建设部分(1017.14)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柒万玖仟叁佰叁拾陆元玖角贰分(79336.92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 9 12

人:  杨德伟、梁志成   联系地址:双江镇城南燕子坪                   

联系电话:   0745-8620402     邮政编码:  418500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s://www.tongdao.gov.cn/tongdao/c132318/202409/75ed830ff0574f5899741e921a7081a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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