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 罚决字〔2024〕011-2号
当事人:国壹建设(河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2,营业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十六大街恒大未来城50号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谌政儒,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家庭住址:长沙市**区**路***号****园,身份证号码:431************572,电话号码:182*******3。
你(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通道宾馆装饰装修项目位于通道县双江镇行政街17号,建设方是洪江市兰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方是国壹建设(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该所有权人是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发布招商公告,11月14日发布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为洪江市兰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2月28日签订了《通道宾馆承包合同》;3月15日洪江市兰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通道分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月20日洪江市兰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壹建设(河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通道宾馆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工程造价为2628000元。2024年4月开始进场施工,目前施工进度为80%,装修范围:通道宾馆6号楼、4号楼(西楼)内的装饰装修(包括房间、过道、大厅等),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总层数为6层,装修面积大约3800㎡。通道宾馆装饰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公司法人谌政儒委托代理人杨再华为处理本案施工方合法代理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国壹建设(河南)集团有限公司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五:通道宾馆改造、运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通道宾馆改造、运营项目中标候选人是洪江市兰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证据六:《通道宾馆承包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2024年2月28日签订了承包合同,甲方是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是洪江市兰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包括宾馆概况、承包经营范围以及承包经营期限等;
证据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2024年3月15日洪江市兰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怀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通道分院(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兰欧酒店(通道宾馆)6#楼及6#楼西楼室内装修工程;
证据八:通道宾馆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2024年3月20日洪江市兰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壹建设(河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通道宾馆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工程造价为2628000元,工程名称为通道宾馆6号楼、4号楼(西楼)提质装修装饰项目;
证据九: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权利人为通道宾馆、位置为双江镇迎宾街通道宾馆301/1-2栋、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总层数为6层;
证据十:房屋分层平面图(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通道宾馆结构、层数、面积等;
证据十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2024年4月16日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2024年 9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11-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施工的通道宾馆装饰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可,并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与取证,愿意接受处罚,消除影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篇第二章第二节(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仅指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基准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国壹建设(河南)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施工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0日
联 系 人: 杨德伟 杨喆 联系地址: 双江镇城南燕子坪
联系电话: 0745-8620402 邮政编码: 41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