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城执罚决字〔2024〕009-2号
当事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XW,营业地址: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全中意,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衡阳市**区**巷*号*单元***户,身份证号码:430************538,电话号码:136*******9。
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 8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1#、2#厂房位于通道县双江镇黄柏村工业园区,建设单位是通道侗族自治县工业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湖南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湖南地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2#1#厂房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2日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是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厂房中标金额分别为2794350元、3890420元,合计为6684770元。2019年5月20日签订《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2#厂房施工合同》和2019年5月24日签订《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1#厂房施工合同》。2021年10月8日湖南鑫威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1#厂房检测报告》和《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2#厂房检测报告》,评定厂房的可靠性等级综合评定为二级,即现阶段该工程状况满足安全正常使用要求。2024年7月30日湖南嘉阳消防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编号:湘嘉阳消检〔2024〕第0046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编号:湘嘉阳消检〔2024〕第0047号,1#2#厂房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综合评定为合格。经调查核实,该1#2#厂房建设项目2019年6月开始施工,2020年7月完工,目前做仓库和生产车间使用,厂房为钢架结构,一层,1#厂房计容面积4200㎡,2#厂房计容面积6800㎡,共计11000㎡,占地总面积为5500㎡。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1#、2#厂房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该证据证明:公司法人全中意委托代理人杨永雄为处理本案施工方合法代理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该证据证明: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该证据证明:违法建设工程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建设规模、现状;
证据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设计公司为湖南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厂房建筑面积3289㎡,2#厂房建筑面积4072㎡;
证据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通道)2018-008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40765.02㎡;
证据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2018-189(通道)(复印件),该证据证明:项目施工图已完成审查,设计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本机构复核,审查合格;
证据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该证据证明:监理单位为湖南地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通道县工业集中区北大未名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工程规模11600㎡;
证据九:《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该证据证明:中标单位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5月17日取得建设项目2#厂房中标价为3890420元,2019年5月22日取得建设项目1#厂房中标价为2794350元,合计为6684770元。;
证据十:《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2#厂房施工合同》和《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1#厂房施工合同》,该证据证明:承包人是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是通道县黄柏工业园区,2#厂房的工程造价3890420元,1#厂房的工程造价2794350元;
证据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湘〔2019〕通道县不动产权第0001095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面积40839.94㎡;
证据十二:湖南鑫威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1#厂房检测报告》和《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2#厂房检测报告》(复印件),该证据证明:评定厂房的可靠性等级综合评定为二级,即现阶段该工程状况满足安全正常使用要求;
证据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2302024GG0010479号(复印件),该证据证明:建设单位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工业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规模1#厂房计容面积4200㎡,2#厂房计容面积6800㎡,共计11000㎡,占地总面积为5500㎡;
证据十四:湖南嘉阳消防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编号:湘嘉阳消检〔2024〕第0046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编号:湘嘉阳消检〔2024〕第0047号,该证据证明:1#2#厂房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综合评定为合格;
证据十五:通道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容缺容错办理“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中心建设项目1#2#厂房”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该证据证明:该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申请参照《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第6次》的会议精神,办理不动产登记;
证据十六:个人参保证明,该证据证明:受权委托人(杨永雄)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职职工;
2024 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城执罚先告字〔2024〕009-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施工的通道县工业集中区未名仓储物流中心建设项目1#、2#厂房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篇第二章第二节(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仅指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基准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施工行为处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通道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9月20日
联 系 人: 杨德伟、杨喆 联系地址: 城南燕子坪
联系电话: 0745-8620402 邮政编码: 41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