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8〕25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拖欠农民工工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工作原则
1.2 适用范围
2.突发事件等级
3.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责任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5.后置处理
6.其它事项
7.附则
通道侗族自治县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应 急 预 案
为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道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包括:1.集体上访、罢工、停工、怠工事件;2.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事件;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4.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5.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6.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等。
2.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分级
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IV级)、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Ⅲ级)、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Ⅰ级)。当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的,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置。
(l)一般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IV级):指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5人以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1万元以上,有可能引发影响乡镇社会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2)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Ⅲ级):指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5万元以上,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社会秩序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3)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Ⅱ级):指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10万元以上,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社会秩序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Ⅰ级):指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超过50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超50万元以上,有可能引发影响涉案地区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3.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成立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社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人社部门、公安部门、食药工商质监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信访部门、国资部门、住建部门、水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县劳动监察大队。必要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指派联络员在应急处理办公室统一办公,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通过举报投诉登记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情况,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统一对外发布事件应急信息。
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案情,人社、住建、公安、水利、交通、食药工商、人民法院、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同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小组进行应急处理。
人社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及数额,责令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立即支付。
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预防、制止和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食药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经营资格的审查,并对违反食品药品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协助做好现场劳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诉讼等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工会:负责宣传、教育并引导农民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生产秩序;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了解并报告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信访部门:负责上访接待工作,做好农民工的思想宣传工作,稳定农民工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国资部门:负责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处理,责令经营者支付工资。
住建部门:协助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农民工工资核实工作,责令建筑企业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违法建筑企业进行处罚。
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基层组织:负责召集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到场,协助调查核实,责成支付农民工工资。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信息报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重特大事件应在20分钟内报告县领导小组。报告内容为:1.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2.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预测;3.突发事件发生的用人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和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4.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映;5.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启动预案: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办公室要在20分钟内做出案情初步判断,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下令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应急处理办公室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的20分钟内,根据案情通知有关单位投入应急处理工作。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如案情扩大或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请求上一级领导小组给予指导和帮助。
(1)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注意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听取群众诉求,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农民工返回单位和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各有关单位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对明显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机构迅速查处,责令改正。必须通过仲裁和司法程序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3)当出现暴力破坏活动苗头时,公安部门应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对阻挠抗拒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严肃查处;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人员,依法处理。
(4)必要时,应启动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垫付特别程序。在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财产保全、执行期间以及农民工生活确实困难或用人单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已查实的所欠农民工工资或生活费,及时平息事态,解决农民工生活困难。
(5)领导小组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后期处置
领导小组应做好预案的后期处置、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应督促、帮助用人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后期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人社部门对不能当场协调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及数额,责令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法核实工资的应及时引导农民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中农民工申请仲裁的案件,严格按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绿色通道”的规定》快立、快调、快结。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审判、执行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案件,要依法支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的执行。对农民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及时做出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对诉讼中农民工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的,也应依职权进行保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恶意转移财产,确保生效裁判的执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依法给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一律不收申请执行费用。依法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财产后,应优先偿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及已由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先予支付的所欠农民工工资。
公安机关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现用人单位及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社、食药工商质监、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实施重点监控并依法处理。
6.其他事项
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结束后,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领导小组要在事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并对本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7.附则
县人社局根据情况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