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李建水 | 李建水
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汽车轮胎更换修补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3日 | 沅市监罚决﹝2024﹞148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沅陵县鑫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沅陵县鑫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 当事人在检测车辆时,将后部低位雾灯左边亮起了但右边的雾灯没有亮起的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违反了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10000元 |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4日 | 沅市监罚决﹝2024﹞119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沅陵县解脱酒吧服务店 | 沅陵县解脱酒吧服务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9日 | 沅市监罚决﹝2024﹞157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沅陵县回家吃饭餐厅 | 沅陵县回家吃饭餐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当事人收银台后货架左边货架(从上向下数第4排)检查发现品名:国窖1573酒,生产日期20200518,1061V4,生产厂家: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数量2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侵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来源,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酒”2瓶;2、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3日 | 沅市监罚决﹝2024﹞156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沅陵县清浪旭辉商行 | 沅陵县清浪旭辉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厂家鉴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来源,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2瓶;2、对当事人进货时没有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3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3日 | 沅市监罚决﹝2024﹞152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