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三、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内容
3.2 信息报告
3.3 信息发布
四、灾害救助准备
五、市级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七、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八、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发布实施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怀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洪江市自然灾害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人武部、武警洪江市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交管中心、国网洪江市供电公司、团市委、市铁护办、市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组织协调机构,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与统筹协调。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减灾委
制定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的预防和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救助、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救灾减灾活动。
2.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组成,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3 市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并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下设协调调度组、抢险救援组、综合材料组、物资保障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协调组、督查督导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要求,紧张有序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1)协调调度组
由市减灾委牵头,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单位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会商、指挥、协调和保障等工作;实时掌握灾情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引导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2)抢险救援组
由灾情突发事件主责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洪江市中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全力配合。
主要职责:主责部门组织专家组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综合材料组
由市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全力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各类文字综合材料起草工作(会议通知、会议议程、领导讲话、主持词、发言材料、汇报材料、总结报告、通报等);负责信息汇总、报送工作。
(4)物资保障组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采购或征用抢险救灾所需的各类装备、仪器、车辆等应急物资,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为救援队伍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协调调度各级应急装备和物资。
(5)治安交通组
由市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组织协调修复被毁交通路线,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核查伤亡人数;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
(6)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员的救治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7)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信局牵头,中国电信洪江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洪江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洪江市分公司、国网洪江市供电公司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8)新闻协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及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安排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工作,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9)督查督导组
由市纪委监委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减灾委办公室配合。
主要职责:加强督查督办,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从快从严追责问责;加大对乡镇和市直有关单位的督导力度,确保全市“一盘棋”;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报告,督促市直有关单位和乡镇抓好整改。
2.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有序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和县级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负责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速报;负责灾情会商,及时提供灾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自然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协助省、市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市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因灾损坏的管养公路的抢通修复,保障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及时统计报告全市管养公路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市管养公路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和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进行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市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市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涉及市场监管领城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天气、气候趋势的预测,并及时报告;根据灾情的需要,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市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洪江市中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市交管中心:负责协调、管控事发地交通秩序。
国网洪江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团市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铁护办: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三、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3.2 信息报告
3.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市政府办和市委办报告;市政府办和市委办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1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减灾委及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上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
3.2.2 在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2.3 对干旱灾害,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2.4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2.5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或市应急管理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发布气象灾害、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并抄送市相关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适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市级应急响应
充分考虑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情况,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中心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7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给市委、市政府和怀化市有关部门,请求怀化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委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怀化市、省对应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中心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按照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怀化市有关部门,请求怀化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怀化市、省对应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中心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报告,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怀化市有关部门,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怀化市、省对应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中心等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指导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人武部、武警洪江市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消杀毒、医药用品等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民政局、团市委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和村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符合其它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可视情调整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督促各乡镇落实有关救灾政策和措施,市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乡镇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市应急部门备案。
每年5月下旬开始,乡镇人民政府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每年6月1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每年6月5日前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
6.2.3 根据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后将全市因灾倒损房屋情况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怀化市应急管理局。
6.3.2 市应急管理局督促各乡镇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上级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4 其他设施重建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相关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积极向上级争取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1.4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市级和乡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市工信局应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及时采集和上报。
7.3.3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市应急管理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无人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供水、供电、消防、卫生防疫等必要的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设置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名称、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等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市交通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7.6.3 市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加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培训力度。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8.2 市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8.3 建立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9 科技保障
7.9.1 建设市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7.9.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洪江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方案。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 市气象局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5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6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村(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示范村(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当出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由市减灾委组织制定,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