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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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城区人民政府网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市监罚决字2021XX

当事人:怀化XXXX商贸交易中心(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12020000XXXXX

住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XX

身份证号码:433024196709XXXXXX

联系电话:186274XXXXX

20201228日,我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当事人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及时报送企业年报,2018年、2019年又连续两个年度未及时报送企业年报,当事人因未报送年报于201578日被列入异常名录。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573号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117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发出了《关于协助调查怀化超慧电子商贸交易中心(普通合伙)的函》。115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的复函,回复内容如下:纳税人:怀化XXXX商贸交易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3120256XXXXXX9。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XXX号,法人代表:张XX。该纳税人201191日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201191日至2012430日在税务征管系统内均为零申报,2012525日系统显示已注销。20211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的联系电话联系上该企业联络员彭XX,彭XX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112日,彭XX前往鹤城区智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当事人由于经营不善,于20125月停业以后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并于525日办理了税务注销手续。201696日,当事人在我局办理了清算组成员备案,同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预警,预警业务:备案登记,变更,迁入登记,迁出登记,增补证照;预警备注:企业清算,不得对外投资和开设分支机构、不允许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及时报送企业年报,2018年、2019年又连续两个年度未及时报送企业年报。当事人因未报送年报于201578日被列入异常名录;2018726日被省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20191210日被鹤城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企业名录,抽查结果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副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012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住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XXX现场笔录一份和实地核查照片2张。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未在法定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怀化XX电子商贸交易中心(普通合伙)的函》、《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关于协助调查怀化XX电子商贸交易中心的复函》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20125月至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电话通知记录表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通过当事人的联系电话联系上该企业联络员彭XX的事实。      

5.XX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申报年度报告的事实

6.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XX本人的身份。

7.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委托人XX受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张XX的委托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和委托人XX本人的身份。

8.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公告收费票据和鹤城区智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各一份。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申报年度报告以及分别于201696日和2021112日在我局办理了清算组成员备案和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其种类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事实密切相关,且本局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并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213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怀鹤市监罚告字〔2021〕XXX号),当事人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申报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申报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签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分别于201696日和2021112日在我局办理了清算组成员备案和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二、清理工作要求(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18〕31)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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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s://www.hechengqu.gov.cn/hechengqu/c132242/202104/c8912bc854734fbeb8fb52321d6b555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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