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交处罚决定〔2021〕第0-200号
当事人:彭*喜 性别:男 年龄:40岁 民族:汉族
住 址: 湖南省怀化市石门乡梨头园村
身份证号:433001********4418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明,当事人彭*喜于2021年08月17日09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湘N0L88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S250线K90+500m处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35.8吨,超限4.8吨。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车辆核定载重信息。
证据二:检测报告单一份,证明了车牌号为湘N0L88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总重为35.8吨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车牌号为湘N0L88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的货物是碎石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彭*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于2021年08月17日09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湘N0L88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S250线K90+500m处超限行驶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已经本局路政执法人员查证认定,且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船……”;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及其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事实。结合本案依法收集的违法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彭*喜驾驶车牌号为湘N0L886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08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怀鹤交改正〔2021〕第0-2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自行卸去超限货物,并处罚款贰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怀化市中国工商银行城东支行(地址:金海路156),户名:鹤城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专用户,账号191410532910000692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起诉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