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交超(字)处罚
〔2022〕431202-1-000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姓名:田江 性别:男 年龄:53岁 民族:汉族
住址: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人民北路186附55号
身份证号:522227********009X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02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驾驶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现场调查问询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田江于2022年02月19日00时20分驾驶车牌号为贵F4175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S250线K90+500m处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6吨,超限15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车辆核定载重信息。
证据二:检测报告单一份,证明了车牌号为贵F4175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总重为46吨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车牌号为贵F4175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的货物是石膏粉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田江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于2022年02月19日00时20分驾驶车牌号为贵F41751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S250线K90+500m处超限行驶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田江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0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怀鹤交超(字)罚告〔2022〕431202-0009号,同时制作了《鹤城区交通运输局陈述申辩笔录》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对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自行卸去超限货物;
2、依法处以肆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
怀化市中国工商银行城东支行(地址:金海路156号),户名:鹤城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专用户,账号191410532910000692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怀化市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