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2021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安排,2021年9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我县康龙山泉水厂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如下:
1. 康龙山泉水厂生产的“康龙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09-01,规格型号:17L.5/桶)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2021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康龙山泉水厂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开展了执法稽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食品。当事人生产上述该批次的“康龙山泉包装饮用水”120桶,对外销售的价格均为2.5元/桶。当事人在收到上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果通知后,积极向各经销商下达下架召回通知,查清上述产品的库存情况。截至当前当事人生产的经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其货值总金额300元,非法获利3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