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沅陵县绿源发农产品有限公司 | 沅陵县绿源发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从荷花路早市(地摊)采购的小青椒,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共计采购了7.5kg,采购单价3元/kg,付给商家货款22.5元,当事人和供货商用现金交易,没有开票据,没有支付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该涉案小青椒7.5kg销售给沅陵县明溪口镇芙蓉学校食堂,销售单价4元/kg,获得销售货款30元,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的小青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1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7日 | 沅市监罚决字﹝2024﹞161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沅陵县陈家滩乡九年一贯制学校 | 沅陵县陈家滩乡九年一贯制学校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当事人食堂采购使用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8.4元;三、罚款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8日 | 沅市监罚决﹝2024﹞164号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