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原《辰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失效,此外,2020年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2023年5月省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作了较大调整,我县原实施办法必须进行相应修订并重新发布,以更好地指导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
二、制定过程
1、2022年2月以来,县人社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历年以来国家、省、市、县四级出台的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意见和方案进行了全面彻底梳理。同年6月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征拆、经管及辰阳镇、锦滨镇等有关单位赴沅陵县、鹤城区对口交流学习,结合我县实际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四次修改完善,确保精准掌握上级政策要求。12月,由县人社部门牵头,辰阳镇、锦滨镇为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征拆等部门配合,按人均“水田+旱地”面积和纯水田面积两种类别,组织完成了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调查摸底工作。12月底至1月初,我县委托怀化湘能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实施办法草案可行性进行了政策风险评估,政策风险评估结论为低风险。2023年4月28日,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进一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相关要求,该文件于同年6月1日起生效。5月17日,县人社局向省人社厅就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门到省人社厅汇报请示,明确了一些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7月县人社局结合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规定,牵头对实施办法草案、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再修订。
2、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审议阶段。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8日将《辰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修订)》在辰溪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并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未接到任何相关反馈意见的电话和邮件。2023年9月13日,县人民政府将《辰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修订)》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10月12日该文件经县政府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辰溪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过近两年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