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禁火令》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县的森林防火工作一直保持了平衡态势,森林火灾的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发生率和受害率呈整体下降的良好趋势。但是,我县每年的春耕、清明期间上坟祭祖、炼山烧荒等野外用火现象频繁,森林火险隐患较多,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发布《禁火令》确有需要。让《禁火令》进村入户、进校园、进社区,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起草过程
该规范性文件参考了其他兄弟县市的禁火令内容和原禁火令内容,由县林业局起草,2024年8月15经县林业局党委班子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于2024年8月完成了《禁火令》的初稿,并向县政府正式行文请求将《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令》列入2024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8月25日至9月5日县林业局征求了23个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公安局、县应急局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分析整理,全部采纳。同时,各单位对制定《禁火令》必要性、及时性给予了充分肯定。8月1日至8月31日县林业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挂网征求意见1个月,未接到反馈意见。
2024年9月10日,县林业局将《禁火令》(送审稿)交于辰溪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该文件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均合法、适当,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2024年9月11日,经县政府审议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禁火令》共分五条,其中,第一条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规定了该《禁火令》的时间为:自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第二条为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我县被列为省高火险重点林区县,因此禁火区为全县林区。第三条为具体禁火要求,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以下具体禁火行为: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2、严禁上坟祭祀时点蜡烛、烧香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3、严禁农事活动时烧荒、烧秸秆、烧田埂、违规炼山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4、严禁吸烟、野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以及其他生活用火;5、严禁烧火驱蜂驱兽和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6、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四条为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第五条公布报警电话,便于早发现、早扑救。
四、制定《禁火令》的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