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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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网

辰政发2021〕1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辰溪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辰溪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对外签约行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协议。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要约、承诺、授权委托等涉及权利义务的文书(含数据电文)。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合同参照本《办法》中政府合同相关规定及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类型: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

(二)房屋、场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养护、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物业管理合同;

(三)国有土地、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五)政府借贷合同;   

(六)政府采购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   

(八)招商引资合同;   

(九)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实行统一归档、全程管理、归口监督的原则,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重大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签订的行政合同和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经济合同。重大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纳入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其他政府合同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县司法局负责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及国资类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建设领域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签订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下称“承办单位”)要按照县司法局的要求和建议,积极配合做好政府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管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承办单位在重大政府合同谈判、起草时,应当认真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告知县司法局,听取其法律意见;需要县司法局派人参加谈判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司法局派人参加。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副县长签订,重大政府合同在签订前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审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合同文本档案。   

第八条承办单位在重大政府合同起草完毕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后,并经县司法局审查通过,方可签订;未经县司法局审查通过的,县人民政府不予研究、签订。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报请重大政府合同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相关审批文书资料;   

(三)承办单位的审查意见;   

(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司法局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重大政府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完整性及用语的准确性、严谨性等。

第十一条县司法局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补交相关材料的期限不计入3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签订重大政府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等相关材料复制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存档;原件由承办单位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室备存。其他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制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的履行与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跟踪合同履行,并将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县司法局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应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指导承办单位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因不可抗力阻碍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修改或废止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出现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相对人预期违约的;   

(六)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风险的。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争议需要协调处理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拟定谈判方案或相关协议,必要时县司法局派人参与;涉及仲裁、诉讼解决争议的,由县司法局和合同承办单位

分别派人共同代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确定各部门法制机构或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政府合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奖惩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签订合同的,县人民政府不予拨付财政资金,收缴其非法所得,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县纪委监委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不定期报告、规避合同监督部门监管,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分别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印发

政府文件

信息来源说明

-原文地址-
http://www.chenxi.gov.cn/chenxi/c113829/202101/5f3948b30a264ff2aff2736f43497fe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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